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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冲突与缓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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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私人制作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所称的
(一)私人制作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该法规制的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然而,3D打印技术的出现,将使得普通消费者兼具自助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若其利用3D打印技术制作知识产权产品是为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那么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并无二致。以玩具制造商为例,一个消费者可以购买一个玩具,带回家之后使用微软Kinect的3D扫描功能获得一个设计,进入桌面3D打印机,并创建多个相同的副本设计,从而销售假冒的玩具卡车。这意味着,一个人只需进行一次采购,便可以用3D打印机控制整个街区的销售,获取巨大的利润,进而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但若非为此目的,而仅仅是供个人使用,似乎难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但这样“分散式”的生产不仅制作成本低、时间短,而且一旦3D打印普及开来,那么私人制作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市场利润的削减将会比较严重,若全民都使用3D打印机进行生产,将从根本上动摇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生产经营者却又无法将自产自用的消费者推上被告席,并且找出所有的自产自用者进行起诉,其成本可观,十分困难,因而导致生产经营者无法维护不断流失的商业利益。例如,市面上最新的iPhone X可能包含着成百上千的专利,自身也带有注册商标,其外形可能也受到版权保护,但昂贵的价格让很多消费者蠢蠢欲动却又望而却步。然而若消费者合法获得其详尽的3D设计图,便可以轻松打印出来,只要不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就可以自由使用,甚至多打印几台赠送他人也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不难想象,如果3D打印真的发展到“自给自足”式生产、可以让个人廉价制造任何喜爱物品的程度,那么生产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必将受到冲击。
随着3D打印机的开源和普及,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原来的利益平衡点也随之移动,利益杠杆需要重新平衡。在这条利益杠杆上,一端是公众自由享受 3D 技术带来的“家庭制造”能力,另一端是经营者以及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如果适用法律的强保护,便会剥夺了公众因科技进步而改善的生活享受,技术进步的意义无法实现;但若不进行规制,无疑将损害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对创新行为缺乏足够激励,长远来说也阻碍了技术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于利用3D打印技术进行个性化的私人制作行为能否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予以规制尚需进一步探讨。
(二)3D打印标识问题
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旧法中“知名”商品的限定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即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此外,新法还删除了伪造、假冒等行为,增加了兜底条款,即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发生误认或足以引人误认这一结果要件不可或缺。
3D打印预示着“个性化定制”新时代的到来。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标识不当使用行为也会相伴而来,其中,涉及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打印者使用的3D数字模型与原商品并不一致,但却打上了与原商品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二种是打印商品但删除原商标。例如,用户在打印“NIKE”运动鞋的过程中,为规避商标侵权风险,对“NIKE”运动鞋的3D数字模型进行修改,删除了“NIKE”标识,最后打印出来的成品虽为“NIKE”运动鞋却无“NIKE”商标。这种行为虽然可能规避了商标侵权,但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经营者有上述混淆行为,引人发生误认,则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在这里3D打印被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手段,以帮助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如果是民众自己在家“打印”,自己使用,而并未到市场上进行交易,那么还能构成侵权吗?结合“NIKE”运动鞋的例子,从结果上看,尽管“打印”人没有用此鞋去从事商业行为,但确实损害了“耐克”公司的利益。即如果没有3D打印,消费者要穿正品则必须要到商店中购买;但个性化3D打印的普及,使耐克公司失去了一次卖鞋的机会;如果这样的“打印”人众多,商家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并且,3D打印的技术并未发展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与传统工厂制造出来的鞋子相比,私人制作出来的“NIKE”鞋在质量上多半是有差距的。消费者穿着自己打印的有瑕疵的耐克鞋出行,使得别人误以为正品耐克鞋质量不如从前,这在无形之中也是对生产经营者的商誉的损害。但从目的上看,消费者私人打印并使用的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数量也并不多,如果认定为是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有些过于勉强。
文章来源:《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bjysxyxb.cn/qikandaodu/2021/0323/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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