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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书籍印刷与纠纷社会史以明末祝赵始末为中(2)

来源: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2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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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书籍与社会身份:可以改变和难以改变的 据《江南通志》、《苏州府志》《选举志》,祝化雍是天启元年(1621)举人;赵士锦是崇祯九年(1636)举人、崇

二、书籍与社会身份:可以改变和难以改变的

据《江南通志》、《苏州府志》《选举志》,祝化雍是天启元年(1621)举人;赵士锦是崇祯九年(1636)举人、崇祯十年进士。*赵宏恩:《江南通志》卷一百三十、卷一百二十三;冯桂芬:《苏州府志》卷六十一、卷六十。祝化雍中举比赵士锦早十五年,但他没能更进一步,崇祯十六年(1643)被逼自杀时,“年未五十”,《祝赵始末》、《王氏复仇记》皆云其“会试”“下第旋里”,也就是说,十五年来,祝化雍始终奋战在科举道路上,社会身份未能持续上升而多有所阻。赵士锦,系出名门,祖父赵用贤,伯父赵琦美,父赵隆美,兄赵士春,赵世锦虽中举较晚,但一鼓作气中举、成进士,且与兄同年会试,其兄更荣膺探花。可见,自崇祯九年,祝赵间科名态势出现逆转,这可以比较合理地解释何以崇祯后赵士锦来与祝化雍争产,何以各记事都强调赵士锦“进士”身份,王应奎说:“赵与兄同登甲榜,声势赫奕,迥出祝上。”王氏揭贴云赵士锦“觇夫下第归家”而大打出手,也暗示祝化雍科第失败与赵士锦行为间的关联。

祝赵冲突不仅是举人和进士间的冲突,之后有更复杂的社会关系背景和深刻的阶级矛盾。赵士锦背后是亲家陈必谦,祝化雍背后是作为陈必谦奴仆的先人,祝化雍先人与陈必谦仆主关系使赵士锦占有祝化雍房产有了借口并成为可能。明朝努力取消良贱划分,不承认奴仆身份的政治法律存在,但律学家每每发现法律中针对奴仆的条款,表明社会生活中奴仆关系的普遍存在。如雷梦麟《读律琐言》说:“庶民之家,当自服勤劳力作,故不准存养奴婢,则有官者而上皆所不禁矣。律言奴婢殴家长、奴婢为家长首、冒认他人奴婢,岂尽为功臣之家言之哉?但功臣之家有给赐者,而有官者皆自存养耳。”*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二,怀效锋、李鸣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79页。明代诉讼中,法官也承认良贱和奴仆关系的事实存在。如《唐明律合编》卷二十二“良贱相殴”条《辑注》曰:“然今问刑衙门,凡卖身与士夫之家者,概以奴婢论。”*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十二,第595-596页。此外,现代研究者还指出:明代奴仆与主人不太稳定的一世相统关系有变为固定的世代相统关系的奴仆“世仆化”的倾向;*参见蒿锋:《试论明代奴仆制度》,《烟台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构成奴仆的身份要素是“佃主田、住主屋、葬主山”;当主家的地产、房屋转卖、转赠他人后,原佃仆、奴仆转属新主人;明代地方法律执行和社会习俗中,主仆关系可以解除,前提是仆人离开主人的土地、房产、坟地等。*参见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14-258页。

我们以此来审视祝化雍身份以及祝赵纠纷的本质。尽管诸记事的叙述者都十分同情祝化雍,但都承认祝氏先人为陈必谦奴仆,则祝化雍乃世仆。王应奎《柳南随笔》记钱谦益论祝赵纠纷是:“幽有鬼神,明有王法。宿世有冤对,现在有报应。”《祝赵始末》、《王氏复仇记》记丹阳诸生到常熟后钱谦益的表态:“在陈既可以无君,祝亦可以无主。”可见,在钱谦益心目中,祝化雍确为陈氏奴仆。祝化雍夫妇从未反驳、也从未承认其与陈氏的仆主关系,只强调现宅乃“祖基”。祝化雍自杀前遗嘱云“恶邻赵士锦逼占祖基”,王夫人揭贴说“痛夫化雍祖基,与豪宦赵士锦邻,并百计谋吞”。倘若其先人是陈必谦奴仆,则其祖基岂非恰为陈必谦“故业”?陈必谦嫁女于赵家,赵士锦说陈必谦将祝氏世仆转赠其女、祝氏房产为其女“妆奁”,所以他理直气壮地宣称赵家是祝氏房产的拥有者。问题是,即使祝氏祖基为陈必谦故业,何以在漫长的时间里陈必谦从未与祝化雍有纠纷呢?如果主仆关系以某种服役的方式存在,主家有无权利自行收回房产,将仆家赶出主屋呢?更何况明代通过“主奴法律身份的伦理化”,将主奴关系纳入家庭宗法关系中解决,明代陈确设想的主奴理想的相处之道是:“家仆谓之义男,即有父子之义,于父仆则有兄弟之义矣,于义女、义男妇亦然。君子当一体万物,而况家人乎。”*陈确:《乾初先生遗集》卷十一《仆说》,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395册,第77页。则陈必谦赠予祝氏房产也并非不可能。无论如何,由赵士锦出面讨要房产都显怪异,但赵士锦利用了明代国家法律的灰色地带和社会习俗中主奴身份惯例挑起了这场纠纷。

文章来源:《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bjysxyxb.cn/qikandaodu/2021/0523/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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